系统维护不能取款 “河南村镇银行无法取款”事件曝光,储户的血汗钱还能追回么?
6月18日,国内几乎所有官媒都在第一时间头条通报了河南警方、银保监局针对河南村镇银行的最新回应:“河南新财富集团,从2011年以来,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
从目前公开的报道来看,该事件开始逐渐清晰。
自今年4月份开始,“河南省多家村镇银行无法取款”的消息发酵。随后,多家涉事银行先后发布公告,称因系统升级维护,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将暂停服务。此次涉及的4家村镇银行,有一个共同的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2月10日注销,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为余泽峰。余泽峰还投资成立了多家机械设备公司、商贸公司,其中一些公司尚存续,一些已注销。但是,根据调查发现河南新财富集团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其实名叫吕奕。
他出生于1974年,今年48岁,其老家为河南南阳,国籍已迁往塞浦路斯。而吕奕身后的吕氏家族,最初主要是从事家电流通生意,并在豫西南地区有着一定的影响力。也正是由于这层关系,1997年吕奕与他人共同创办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同城的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展开激烈竞争。彼时,国美、苏宁这些后来的家电零售巨头尚未进入开封,当地最具影响力的家电零售企业,主要就是航天公司与万宝公司。有一个细节可以看出当时这两家公司的竞争态势。1997年,航天公司和万宝公司在交通岗亭安装带有自己公司字样的遮阳伞,双方围绕这些遮阳伞的宣传权,展开了拉锯战,万宝公司在与航天公司协商处理未果后,起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在2004年时,吕奕却拿到了关键的第一桶金:兰考至尉氏高速公路30年特许经营权。根据开封市交通局文件,开封市交通局与开封市兰尉高速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兰考至尉氏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权协议书》《开封市交通局关于兰考至尉氏高速公路经营收费期限问题的批复》,批复兰考至尉氏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自建设开始起,特许经营权期限为三十年(含建设期),即从2004年7月1日至2034年7月1日。而兰尉高速发展有限公司的背后实控人,正是吕奕。根据公开资料,兰尉高速是国家重点公路建设规划日照至南阳公路中的一段,是由开封市政府组织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路线全长61.03公里。按照项目规划,兰尉高速的预计总投资金额为24亿元。
为什么是吕奕能拿到了这个需要总投资几十亿元的高速公路项目?彼时从事家电流通业的吕奕,又是否具备相应的运营能力与资质?
目前,这些疑团依然没有答案。
有迹可循的是,正是通过兰尉高速项目,吕奕以收费权为抵押,从金融机构贷出了高出投资预算的巨额资金。2005年8月5日,兰尉高速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总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亿元,随后,兰尉高速公司虽然曾断断续续归还其中部分借款,但剩余的1个多亿贷款,却一直未归还,2019年12月6日,国开行向兰尉高速公司发出《贷款全部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兰尉高速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4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除了将通行费收费权抵押给国开行,兰尉高速公司又于2005年12月1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开封金明池支行签订《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约定:兰尉高速公司以其享有的日照至南阳高速公路兰考至尉氏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收费权,作为双方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11亿元的质押担保。就这样,原本预计总投资24亿元的兰尉高速,吕奕等人却拿着一纸高速公路收费权,先后从国开行、工行共计贷出了24.7亿元,相当于没有自掏一分钱就完成了这个项目。
这也意味着至少在某一段时期内,吕奕掌握着高达24.7亿巨量资金的支配权。而各种迹象表面,这些资金中的一部分在某个时期,被吕奕投向了金融业。吕奕通过大量的马甲公司,先后参股了国内多家城商行、农商行,并又以所持的部分金融机构股权为抵押进行投资。之后,又在国家金融监管日渐收紧时,盯上了管理更加松散的村镇银行,并最终掀起影响数十万储户的金融大案。
当然,现在这些储户更关心的是,自己存款的定性,以及何时能取回存款。而从当地警方和银保监局的通报中可以看到,里面根本没提到“储户、存款”等关键字眼,警方只强调了抓捕犯罪嫌疑人,查封、冻结、扣押相关资金资产,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警方的这些通报用词,对于曾买过P2P的投资者,可以说是再熟悉不过了。这些用词最终指向的事件大概率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另一边,河南银保监局是地方银行的直接监管者,它的表态则更为重要。很可惜,银保监局这次的表态依然强调展开调查的主要部门是“公安机关”,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只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
此外,还有一句话:“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被河南新财富集团操控和利用的犯罪事实已初步查明,相关资金情况正在排查。”
这话的意思就是,新财富集团拿银行线上交易系统去坑蒙拐骗,不是银行本身的错,银行也是受害者。
要是这样说的话,那么问题来了,银行自己的线上交易系统长期被第三方集团操控,储户资金直接存入第三方账户,然后给储户账户发送假数据,想要实现这一切,必然牵扯银行内部人员众多,相关银行高层怎么可能没有参与其中?银行怎么会没有责任呢?
还有,犯罪分子走全套合规流程,用银行正规的线上交易渠道向公众吸收存款,作为普通老百姓又如何能分辨这是被犯罪集团操纵的系统呢?
而根据官方通报:从2011年以来,河南新财富已经开始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至今已持续11年,为何现在才发现?捅出这么大窟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难道也没有监管失职的问题吗?
而从公开资料可以看到,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成立时间是2011年3月,河南新财富集团开业时间是2011年7月,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则在1个月之后的8月31日成立。有没有一种可能,这些村镇银行从一开始就和犯罪集团相勾结,长期从事非法犯罪行为?是不是现在出了大事盖不住了,才急于撇清关系,把村镇银行也定性成了受害者。
而银保监局对于存款受害者的定性,依然不是储户,而是“金融消费者”。通报中“做好资金信息登记和后续处置工作”的用词,和曾经P2P暴雷后的通报用词非常接近。正常情况下,银行存款账目明细都会全部上报央行备案,不用再做登记,只有非法集资才需要登记信息,但问题又来了,此前这些储户的健康码怎么红的,怎么又有了登记?
可能很多人不明白,银行被定性为受害者,又有什么关系呢?要知道,银行如果定性为受害者,那么从法律定性上,储户和银行就没有了法律关系,储户只能视为投资者、或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那么只能由犯罪嫌疑人以个人资产承担投资者的损失。而储户成了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也就不存在存款问题,自然不涉及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储户存入的资金将不会得到存款保险的赔偿。
回到警方这边,在警方通报中已公开吕奕为祸首,并表示“已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可是如果吕奕尚在国内,应早已被抓获,通报中显然会强调这点,以安抚民心,但警方最新通报没有相关信息。这意味着祸首吕奕很可能早已逃离中国。
所以,最终警方能“追赃挽损”到什么程度,显然充满未知数。加上“案情十分复杂”,从理清全部事实,到完成全部追赃,再到法院开庭审理,直到最后按比例赔付,从历史经验看,至少3年以上等待期,运气不好5年以上也有可能。
最后再提醒一句,考虑到已曝光的新财富集团参股、控股银行远不止这几家,以及河南在此次事件的处理应对,那么在河南当地城商行、农商行和村镇银行有存款的储户,请务必对自己的存款理财“谨慎处理”。
至于别的地区是否也有同样操作的集团公司,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小心不要被中小银行“高息揽储”的花招给欺骗了,如之前的包商银行,如现在的河南村镇银行。